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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分期领取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各类配套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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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市辖区(含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情况一并报送。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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