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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活动的蔓延性比较大,发展很迅速。 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通过编造虚假电话、短信地毯式地给群众发布虚假信息,在极短的时间内...
1、犯罪活动的蔓延性比较大,发展很迅速。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通过编造虚假电话.短信地毯式地给群众发布虚假信息,在极短的时间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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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某种犯罪的目的; 2.犯罪分子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 3.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某一点上。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犯罪预备行为由于尚未着手实行犯罪,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因此《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通信信息欺诈是罪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手机邮件、固定电话、网络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采用远程、非接触的方式,通过虚构事实向受害者指定的账户支付或转账,欺骗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
电信诈骗是指利用通信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产价值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两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累计诈骗金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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