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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活动的蔓延性比较大,发展很迅速。 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通过编造虚假电话、短信地毯式地给群众发布虚假信息,在极短的时间内...
1、犯罪活动的蔓延性比较大,发展很迅速。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通过编造虚假电话、短信地毯式地给群众发布虚假信息,在极短的时间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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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活动的蔓延性比较大,发展很迅速。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通过编造虚假电话.短信地毯式地给群众发布虚假信息,在极短的时间内发布范围很广,侵害面很大,所以造成损失的面也很广。2、信息欺诈手段的翻新速度很快,最初只是用很少的钱买土炮发邮件,发展到英特网上的任意显号软件、显号广播等,成为了高智能欺诈。从欺诈的借口来看,从最原始的当选欺诈、消费信息发展到绑架、恐吓、电话不足、汽车退税等。犯罪分子总是能想出五花八门的各式各样的骗术。3、团伙作案,反侦查能力非常强。犯罪组织一般采用远程欺诈,犯罪组织内部组织严格,他们采用企业化运营,分工细致,负责人购买手机。有的专门负责开银行帐户,有的负责拨打电话,有的负责转账。分工很细,下一道工序不知道上一道工序的情况。这也给公安机关的打击带来了很大的困难。4、跨国跨境犯罪比较突出。有些非法者在国内发布虚假信息欺骗海外,有些人在国外发布邮件欺骗中国人。国内外勾结连锁犯罪,隐蔽性强,打击困难。
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中,是各犯罪分子共同造成了被害人受损的犯罪结果。 其立案标准应以受损总额计算,而不能以分赃所得计算。共同犯罪是一种犯罪的特殊形态,在定罪的时候需要把它作为一个整体,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均指向犯罪结果的犯罪金额。经济犯罪均是故意犯罪,经济犯罪共犯指向的,应是其参与整个犯罪的犯罪金额。
诉讼欺诈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多有发生,与民事欺诈、诈骗罪和滥用诉权相比,诉讼欺诈具有下列特点: 1、诉讼欺诈限于通谋欺诈。诉讼欺诈是在诉讼中诉讼参加人恶意串通,旨在谋害第三方利益的联合行为。而民事欺诈、诈骗罪和滥用诉权一般都是单方行为,双方通谋侵害第三人权益的情况属于个别例外。 2、诉讼欺诈侵犯的对象具有非同一性。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两个方面的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不会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他们的陈述和辩论都是针对法院而为的。欺诈者虚拟法律关系、捏造法律事实,目的在于使法院陷于错误,做出错误的判决;诉讼欺诈者实施“诉讼行为”所要诈害的对象是第三方利益,包括第三人、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讼欺诈既侵犯了他人、集体或国家的利益,又侵犯了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权。而民事欺诈或刑事诈骗在大多数情况下,欺骗与诈害的对象是同一的,受欺骗者也是受害者。 3、诉讼欺诈在形式上合法。即以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而在实质上非法,在实务中容易得逞。而刑事欺诈不仅标的违法,而且在形式上也大都违法。虽然在民事欺诈中,也存在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的伪装行为,但这并非是普遍的情况。诈骗罪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由于他人是故意的实施诈骗行为而侵害其他的主体,故此是受害人完全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的。由于刑事审判也需要先掌握证据才能判刑,故此建议起诉之前,当事人先自己收集证明他人犯罪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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