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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属于特殊的高品,对于欺诈行为是否适应双倍或三倍赔偿,目前可适用的法律依据没有明确确定。但可以适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法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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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行为中的“欺诈行为”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以上几种情况的,并且开发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购房者可以以开发商作出欺诈行为为由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其双倍赔付。
当前商品欺诈存在多种现象,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举个例子:什么行为是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欺诈的法律构成要件来认定。传统民法认为,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事实或歪曲事实,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违背真实意思而做的意思表示。构成商品房欺诈须具备四大构成要件: 1、须有隐瞒真相,制造假象的欺诈行为; 2、欺诈行为使当事人陷入错误; 3、须有欺诈故意; 4、实施欺诈之人为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可以表现为无中生有、颠倒黑白的虚假陈述或者误导陈述,也可表现为重大遗漏或者不正当陈述。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突出的特点是强调对房屋买受人的保护,规定了大量经买受人申请法院应予支持的合同无效、解除或被撤销的情形,因而对于减少商品房开发商侵犯买受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具有积极意义,这些合同无效、解除或被撤销的情形包括(其中前5项,购房人可要求双倍赔偿),11种情况买卖合同无效或被解除: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6、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7、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8、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9、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10、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1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怎么办?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缔约过错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缔约过错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通俗的讲,就是因为一方相信对方能够诚实信用的履行合同而蒙受的直接损失,也就是因为信赖合同的有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几点:(一)为信赖对方订立合同的邀请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检查合同标的物的费用;(二)因为信赖对方订立合同的邀请而做的各种准备工作并且为此支出的费用。比如,因为相信对方要卖房,四处筹款、提起支取定期存款的损失;(三)为洽谈合同所支付的劳务,误工的损失;(四)为支出以上费用所损失的利息。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损失仅指直接损失,对于造成的间接损失(即如果合同有效并实际履行,合同当事人必将获取的各种机会和利益)是不包括在赔偿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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