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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经过长距离运输,运到目的地后,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等情况是比较常见的,这也是引起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最常见的原因之一。依据...
在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承运人的损失赔偿额应当依据以下四个原则计算:一、当事人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有约定的,就应当按约定数额进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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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铁路法》第17条、18条的规定,承运人自承运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时止,对货物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但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不可抗力;2.货物本身自然属性、合理损耗;3.托运人、收货人、押运人的过错。同时《铁路法》第17条还规定,托运人或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由以上的规定,可知,货物的损坏只要不是以上三种免责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损失一般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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