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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货物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是怎么样的

2022-03-05
根据《铁路法》第17条、18条的规定,承运人自承运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时止,对货物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但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不可抗力;2.货物本身自然属性、合理损耗;3.托运人、收货人、押运人的过错。同时《铁路法》第17条还规定,托运人或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由以上的规定,可知,货物的损坏只要不是以上三种免责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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