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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认为土地补偿金的分配不合理,不合法,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向法院起诉的程序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基本相同,但由法院判断补偿金的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据。
处理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主要考虑3个因素:①从户籍因素来看,在《土地征用协议书》签订之前,属于哪个村。②从土地承包因素来看,有没有和这个村形成土地承包关系。③从生活基础因素来看,土地是我国农民获得生活供养的根本基础,征地补偿款是作为因国家建设征用而失去土地的农民今后生活的一种补偿,是对在《土地征用协议书》签订之时的村民今后生活的一种补偿,妇女和幼童也是真正需要获得今后生活供养的村民。
1、可以申请协调、裁决在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公告)期间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当时提出,以便及时调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5条:“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可以直接对补偿标准本身提出裁决。2、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在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尽管不能针对征地补偿标准本身提出行政复议,但是可以针对行政机关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来提起行政复议。在针对批准行为的复议过程中,也会对相关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是否合理进行审查。也是一种对补偿标准的救济渠道。3、征地纠纷行政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4、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进行起诉处理;5、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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