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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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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生产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颁布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对“劳动关系成立”的界定做了比较明确的界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处理劳动争议没有合同依据,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问题,《劳动合同法》作出了相应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否则,还应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发生劳动争议处理起来没有合同依据,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法作了相应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超过1个月还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2款的规定,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否则,也应当承担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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