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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上述A公司收取的违约金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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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上述A公司收取的违约金20万元,是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及营业税,也不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因此A公司不需要开具发票,只开具收款收据即可。但对A公司来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不能开发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违约金的性质是一种补偿,补偿对象是违约方因为未履行合同而给其他缔约方造成的损失,能否开具发票,要看违约金的内容。如果是因损失而产生的违约金,可以开具发票。但如果合同因未履行而发生定金没收或双倍返还的情形,因为合同义务未履行,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这种违约补偿不能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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