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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中都会有延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如果甲方延迟付款的话需要支付乙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但有时甲方支付了违约金,乙方却开具了收据,这显然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因为对于乙方来说这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需要开具发票的。为规避甲方发票合规性风险,需要在合同中增加如下条款。 条款:如果因为甲方违约需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的话,乙方应将收到的违约金并到合同价款一并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 注意: 1.合同约定只是对乙方的一种约束和风险转嫁行为,为尽量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和诉讼,在索取发票时还是尽量明示乙方应开具什么发票。 2.对于乙方以没有经营范围为由,不开具合规发票,例如应该开增值税发票却开成营业税发票的行为,甲方一定不能接受,可以要求他们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或增加经营范围和税种登记,否则一律不予付款。
违约金的性质是一种补偿,补偿对象是违约方因为未履行合同而给其他缔约方造成的损失,能否开具发票,要看违约金的内容。如果是因损失而产生的违约金,可以开具发票。但如果合同因未履行而发生定金没收或双倍返还的情形,因为合同义务未履行,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这种违约补偿不能开具发票。
违约金的性质是一种补偿。补偿对象是违约方因未履行合同而给其他缔约方造成的损失。能否开具发票取决于违约金的内容。如因损失造成违约金,可开具发票。但是,如果合同因未履行而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由于合同义务未履行,没有增值税应税行为,这种违约赔偿不能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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