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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企业中一方所持有的股份分割问题

2024-12-0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若夫妻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达成一致意见,但另一方并非该公司股东,则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夫妻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需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话,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话,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话,则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若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进行分配。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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