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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是最后一年有安置卡的,现在已经有明文规定了,以都是发工资...
自谋职业的义务兵,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标准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选择自主就业的义务兵享受与自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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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领取的地方经济补助金和其退役时领取的国家退役金之和,应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少支配收入的120%。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地方经济补助金。在义务兵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一年增发5%。
尊敬的士官,为了国泰民安您辛苦了!对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实行自主就业;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自主就业。二是完善军官退役安置的规定。三是充实促进退役军人就业的优惠政策。我个人能力有限只掌握这些情况,再具体的还是要去询问当地的民政部门。
一,不可以,军人转业安置都是一次性的安置(可以选择货币安置,或者就业安置);没有二次安置的政策规定。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相关规定: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第九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外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第十条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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