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领取的地方经济补助金和其退役时领取的国家退役金之和,应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少支配收入的120%。自主就业的退役...
尊敬的士官,为了国泰民安您辛苦了!对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实行自主就业;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平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类型:行政法规颁布:国务院日期: 1987年12月13日 (国务院国发[1987]106号1987年12月13日)第一条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第九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第十条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第十一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第十二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第十三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十四条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第十五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第十七条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七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自谋职业的义务兵,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标准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选择自主就业的义务兵享受与自谋职业的义务兵同等待遇,其在部队已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应当从中扣除。自谋职业的士官,其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以当地义务兵阶段一次性经济补助为基础,士官服役期间,每增加1年,增发义务兵阶段经济补助的10%。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官享受与自谋职业的士官同等待遇,其在部队已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应当从中扣除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人员: (一)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按评残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二)经驻军团级以上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且有详细病历的; (三)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或当年民政部、总参谋部规定,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四)父母等家庭主要成员伤亡病残,非本人退伍不能维持家庭生活,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五)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县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置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办公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 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财政、物资、公安、粮食、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认真组织有关部门接待,在主要车站设置临时接待站、中转站;义务兵退伍期间,交通运输部门应保证退伍义务兵优先购票,优先乘坐车船,优先托运行李,优先中转换乘。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当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凭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安排工作的退伍义务兵,到工作单位报到前,须到原登记的兵役机关备案。 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不含集体功,下同)以上的以及由大军区、中央军委批准获誉称号并分别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一级英雄模范奖章的,应当安排工作,转为城镇户口; (二)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省、市(地)、县(市、区)的计划、财政、物资部门每年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其经费和建筑材料指标,由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掌握分配,不得挪作它用;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招聘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安排到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转为城镇户口: (一)自幼失去父母,由国家或乡、村基层组织照顾抚养长大的孤儿,并在服役期间经部队批准结婚,其爱人系城镇职工和城镇户口的; (二)服役期间,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全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三)服役期间,经部队批准全家随军的; (四)在保卫国家安全中牺牲的烈士,其兄、弟或姐、妹接替入伍的。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51人已浏览
307人已浏览
6,611人已浏览
73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