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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xx生育条例第30条规定原文内容

2022-09-22
对超的夫妻双方,除交纳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外,在受罚期间应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职工不得提干、提职、晋升、晋级、评模、评奖,不得增加住房面积。同时还应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其怀孕期间、分娩时的一切医药费和其他费用自理。产后休息不发工资。(二)暂时无职业的城镇居民,不得招为工人或干部,不得享受各种社会福利待遇。(三)农民或不脱产的农村干部不得评模和享受救济,不得由转为城镇户口,不得招为干部、工人。被招用的,应予辞退。超生子女户不再增加口粮田,不批给。农村干部超计划的应予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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