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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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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小产权房所有人对小产权房仅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处分的权利。离婚时,一方若要求分割小产权房屋的所有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法院会向当事人释明可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对小产权房屋的使用权进行分割,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变更的,法院会对当事人要求分割小产权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不予处理。如果当事人同意变更的,法院会参照小产权房分割时的市场价格、双方购买的出资情况等兼顾公平原则对小产权房屋的使用权进行分割处理。
1.“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 2.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3.对于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小产权房屋,法院会根据该小产权房的具体情况以不同的方式处理:对于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处理;但违法建筑已经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对其权归属做出处理。对于虽未经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到处罚的房屋,可以对其使用权归属做出处理。
“小产权房”这一称谓并非法律术语,它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在现实中往往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以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因此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政策,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用、占用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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