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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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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回避。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四)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档案。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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