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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仲裁是必须存在的程序,也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办法。但也有双方当事人经过合同约定,一旦发生纠纷,提交某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者在某地法院进行诉讼。关于合同的法律问题,均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解决。这个就是下列属于劳动争议的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答案。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属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该法第十九条还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且,《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四)款还明确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所以,经营者谎称“清仓价”、“大出血”的促销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反了其应提供商品真实信息的义务,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因此受到损害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经营者要求双倍赔偿。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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