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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社会监督网络和评价体系,聘请社会监督员,对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定期、适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邮政普遍服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的委托提供快递业务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双方在快件投递时验收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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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住宅楼房信报箱的维修和更换,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外由产权人负责,也可以由产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邮政企业等维修、更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对住宅小区、住宅楼房进行改造、出新时,应当将信报箱作为公用设施集中设置、更新或者维修。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邮政企业擅自提高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强迫或者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项规定,限制用户支付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信件、印刷品、包裹等邮件资费的方式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含邮政快递企业和快递企业,下同)应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经营;(二)超越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委托经营;(三)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四)出租、出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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