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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补贴资金和财政部门拨付的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邮政企业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在正式营业前五日内书面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或者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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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应当在服务标准、服务质量、运营安全、业务流程、用户投诉、损失赔偿等方面对被特许人实行统一管理,向用户提供统一的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对被特许人给用户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被特许人应当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快递服务运单和收费标准。
本条例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包括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服务。本条例所称邮政特殊服务,是指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服务。
从事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从事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其经营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通讯、信息等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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