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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邮政企业擅自提高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强迫或者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的,由价格主管部...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补贴资金和财政部门拨付的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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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在正式营业前五日内书面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或者停止办理、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告。邮政企业设置邮政普遍服务代办网点,或者将邮政普遍服务自办网点转为代办网点,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划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制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邮政企业在公共场所设置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等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公用基础设施,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建设单位对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邮政普遍服务设施,以出售方式交付给邮政企业的,出售价格应当不高于建筑成本价;也可以通过委托代建等方式,将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邮政普遍服务设施无偿交付给邮政企业使用。邮政企业不得将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邮政普遍服务设施改作他用。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伪造、盗用他人的生产监制证,或者生产、销售未经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伪造、盗用的生产监制证和未经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以及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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