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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共房屋拆迁赔偿问题

2024-12-18
如果要拆除国家公房,需要给予权利人相应的补偿。根据法律规定,补偿的标准应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并应结合权利人的损失进行适当调整。 对于拆除国家直管公房,非住宅房屋实行拆一还一不结算差价的方式。每户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房屋按户计算,不结算差价;超过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则按成本价结算。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公有租赁房屋拆迁所产生的纠纷较多,但大多数纠纷都是由于享有签约权利的承租人私自处分或欲占为己有而引起的。公有房屋的租赁权实际上是居住权利的体现,其可以转化为财产权利。享有对该房屋居住权利的人员,因对该房屋引起的财产权利,均享有一定份额。因此,认为承租人就是房屋唯一权利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对物权的误解。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公有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与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房屋内的其他居住人员无权签订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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