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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流域水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流域水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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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不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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