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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和完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并将配套管网覆盖范围逐步扩大至城镇周边的村庄。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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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水环境一、二级保护区内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严重的项目;(二)新建、扩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XX、XX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XX、XX流域水环境的行为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XX、XX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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