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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小姐携款逃走购房者能否要求双倍返还?

2022-10-29
售楼小姐携款逃走2012年7月,A、B在日照某房地产公司的售楼处与其工作人员C签订了《预购房协议》,并依规定分别交纳了定金5万元,C均向A、B出具定金收据。待2014年5月房屋建成后,A、B持该协议和收据,要求与该房地产公司签署购房合同时,该房地产公司却以没有收到定金为由不与二人签订购房合同。A、B遂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双倍返回定金。该房地产公司辩称,公司从未预售过楼盘,也从未委托过任何公司、任何人销售过楼盘,并辩称C并非其工作人员,是C私刻公章,收取定金并签订协议,故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购房者能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法院经审理认为,C在被告房地产公司的售楼处以被告公司职工名义工作达一年之久,以被告的名义收取二原告定金并签订了《预购房协议》,C的行为足以让原告二人相信C的行为就是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被告房地产公司承担。故A、B与被告房地产公司签订的《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据此,法院依照《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A、B已交纳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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