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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本条例...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区、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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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下列农业机械化发展相关事项:(一)农业机械科研开发与推广;(二)农业机械化从业人员培训;(三)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和贷款贴息;(四)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用燃油补贴;(五)农业机械维修服务体系建设;(六)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七)其他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事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应当向当地区、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相应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投入使用的农业机械,应当确保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等安全设施完好。禁止改装、拆除农业机械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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