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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在本市举办农业机械化高科技产品展览会、演示会或者技术交流研讨活动。...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加快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和试验,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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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维修服务体系建设,扶持社会力量及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兴办农业机械维修服务站点,为农业机械的维修、保养提供便利。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下列农业机械化发展相关事项:(一)农业机械科研开发与推广;(二)农业机械化从业人员培训;(三)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和贷款贴息;(四)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用燃油补贴;(五)农业机械维修服务体系建设;(六)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七)其他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事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区、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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