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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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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根据2014年1月26日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开办网店的组织形式有多种,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等,办理营业执照的程序为:申请人到办证大厅或个体工商户的辖区工商所提出申请——登记部门受理——准予登记决定——发照。注册登记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营业执照需要提供相关的住所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存在拒不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同时将相关处罚信息计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主要义务包括以下十个方面:交易主体经营资格审查、登记、公示;合同约责;制定实施管理制度;交易商品或服务、交易信息检查监控;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保护;经营者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制止违法行为,报告、协助、配合查处违法行为;交易信息保存;统计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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