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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5月15日法释〔20011...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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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指能引起爆炸的物质。如炸药、雷管、黑火药等。粉尘、可燃气体、燃油、锯末等在特定条件下引起爆炸的物质,广义上也属于爆炸物。我国对爆炸物实行严格控制。并规定严禁携带爆炸物进出公共场所、车辆等公共场所。《关于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发布。为依法惩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行如下修改:一、将《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或者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九条: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及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或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符合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标准,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免除处罚。有前款情形,数量虽符合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标准,但也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死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条文]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年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修正)》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具有前款情形,数量虽达到上述解释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居民区等人员集中区域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或者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三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数量达到本解释规定标准的,不适用前两款量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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