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其他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刑法条文】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关法律】《枪支管理法》第三条国家严格控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举报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国家保护举报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第三十二条严禁邮寄枪支,或者在邮寄物品中夹带枪支。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拘留。(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和场所携带的;(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制造或者销售仿真枪支的;不及时报告的;(五)制造或者不及时制造或者销售的;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行制造。销售金额不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失去知觉的各种枪支。
(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十发以上、***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弹药、爆炸物的,以***、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因此,非法存储10公斤以上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修正)》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具有前款情形,数量虽达到上述解释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居民区等人员集中区域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或者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三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数量达到本解释规定标准的,不适用前两款量刑的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84人已浏览
350人已浏览
309人已浏览
99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