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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1992年6月9日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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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辞职后,档案的处理方式:1,找到工作,由新单位出具调档函加原单位提档。按规定档案应该由新单位接收并且保管档案,单位没有档案保管条件的,应该到有资质的人才中心办理档案统一托管2,未找到工作的,档案或者选择放户口所在街道保管,由街道出具调档函后回单位提档;也可以到户口所在地人才中心办理个人存档,调档函由人才中心出具3,提醒:(1)档案不可私自拆封,单位依调档函转出档案时会密封并加盖骑缝盖,密封条一定不能私自拆开,否则档案可能不被相关单位接收(2)档案提出后尽快存放到相关单位,不可个人保存
1、领取《调档函》:档案在原单位或其他职介中心、人力资源与会保障部门存档的人员,需领取《调档函》和《个人存档人员登记表》(迁出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2、自谋或自由职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档案在街道的失业人员,持《求职证》办理自谋或自由职业就业登记手续。 3、办理存档手续: (1)本人携带加封档案和《个人存档人员登记表》、社会保险转移单、身份证; (2)去迁入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档案审核手续,合格后办理存档,签订《个人委托保存档案合同书》。 4、办理提档手续:去原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持存档卡、《个人委托保存档案合同书》、档案接收单位的《调档函》及身份证办理。 5、办理档案转街道手续持存档卡、《个人委托保存档案合同书》、填写《申请转为失业人员登记表》,本人持身份证办理。
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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