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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后,竞业限制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
保密合同规定竞业限制有效。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于有保密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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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强制解散诉讼是指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该制度规定于公司法第183条。 1、司法强制解散诉讼的原告 以人合为基础而构成的有限公司,如股东意见不合或某种利益发生冲突,在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经营活动或无法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解散的情况下,拥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行使司法强制解散权,故原告应为拥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司法强制解散诉讼的被告 司法强制解散诉讼的目的是要消灭有限公司,让其丧失法律人格,故被告应为公司。
竞争限制单方签字不生效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签字确定。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事项。对于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争限制退休后签字有效,竞争限制人员限制使用者的高级管理者、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竞争限制的范围、地区、期限由使用者和劳动者约定,竞争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与本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争关系的其他用户,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争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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