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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作为人事,代表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是其重要的职责,如果由于人事自己的原因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属于重大过失,要承担相应的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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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回答一下. 看了几边你的情况,感觉你好象没说明白.按照我的理解,你2004年2月在该公司工作,合同到2008年3月底到期.2008年4月公司搞了双向选择,你没被选上,从2008年4月至今,公司没有和你签合同,也就是说你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在那家公司上下班,而且还正常打卡,还有打卡记录.有你的打卡记录说明公司把你当成了一名该公司的员工,只是没和你签定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在2008年4月至今仍然给你发工资,那你该拿的就不止一个月的工资补偿了,因为根据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第七章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制服二倍的工资.从2008年3月底至今,已经超过了一个月,你可以保存好自己的工资单和打卡记录,向公司要求支付你从2008年3月底至今的工资的2倍,并要求公司与你续订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拒绝,你可以去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你还可以在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索要二倍工资。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来电或添加微信(即手机号)与我联系,以便帮您解决问题。
1、如合同期未满而公司却要将员工辞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八十七条,员工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 2、假如公司主动提出辞退员工,却要员工在文件上声明是自动离职,如员工已经签字,则员工不能拿到补偿金; 3、如未足付工资、加班费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四十六条,员工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4、如未交社保,可以要求单位补缴; 5、如单位拒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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