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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抵押共有房产

2021-01-16
离婚一审判决还未生效,李女士的前夫就将一审判给她的房产抵押,导致她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李女士将前夫李先生告上法院,请求确认抵押合同和抵押行为无效,并要求王先生腾房。昨天,记者获悉,朝阳法院判决支持了李女士的诉求。   原告李女士诉称,去年6月,她与前夫李先生经过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在判决中确认位于朝阳区的一处房产归其所有。此案仍在上诉期间,前夫李先生却瞒着自己与王先生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该房产的抵押登记。经过二审,法院再次确认了该房归李女士所有。此时,王先生已经住进该房屋,导致她无法入住。她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李女士认为,前夫在诉讼期间擅自抵押房屋的行为,损害了自己作为共有人的利益,她请求法院确认抵押合同和抵押行为无效,并要求王先生腾房。被告李先生辩称,涉案房屋是他的婚前财产,办理抵押时,该房的所有权是非常明确的,不存在争议,抵押行为也是合法有效的。他不同意李女士的诉求。   抵押权人王先生表示,作为涉案房屋的善意购买方,在所购房屋未办妥过户手续取得产权证,或未得到退还的购房款及赔偿金的前提下,他不同意解除房屋抵押。   朝阳法院认为,在李女士与李先生的离婚之诉中,另一个法院经审理后已经确认,房子为李先生和李女士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归李女士所有。在李先生上诉期间,该判决虽然未发生法律效力,但已表明该房屋的权属尚存在争议,未能确定。在此情况下,该房屋不得抵押。李先生擅自将房屋进行抵押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该抵押行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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