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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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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4条或第26条第2款解除劳动合同,即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两种情况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12个月的上限。其它情况下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没有限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单位不续订,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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