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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四个修正案:根据...
1、全面修改。全面修改亦即对宪法全文进行修改,以新宪法取代旧宪法。如1946年日本宪法、1958年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和新中国前三部宪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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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宪法修改及时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充分体现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要求,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新要求,体现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符合广大人民意愿,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我完全赞成、坚决拥护。”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委书记李强说,“把事关长远发展的根本问题写入根本大法,修改充实一系列重大制度安排,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必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张伯礼说,此次宪法修改是第四次修改,非常必要。由宪法及时确认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以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是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维护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法律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蔡学恩表示,现阶段是中华民族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必须将这种优势保持下去,要让老百姓有信心,因此我们要把改革开放的成果用法律保护起来,用法律条文把它固定下来,所以修宪是共产党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为国家持续发展奠定伟大的基础。
依据宪法责任具有的政治和法律这两项属性,将宪法责任分为因直接违宪的宪法责任和间接违宪进行追究的宪法责任。这类分类以宪法责任的本质为出发点。直接违宪规范的宪法责任,指宪法责任主体的行为违反宪法规范而直接承担的宪法责任,即法律意义上的责任。当立法机关制定出的相关法律与宪法的明文规定相违背,立法机关就要承担因直接违宪所带来的宪法责任,此种责任一般通过普通法律责任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在宪法责任的追究制度上,宪法监督部门以一般的追究机制追究宪法责任承担主体因直接违宪所产生的宪法责任。间接违宪进行追究的宪法责任,这类责任一般是政治意义上的责任,指各种主体的一般行为并没有直接的违反相关宪法规定,只是宪法责任追究的各类主体根据宪法规范强行使责任主体承担一定的责任。如弹劾程序中,一旦国家决策人的行为虽然并未直接的违反宪法的相关规定,但对国家的利益却带来了损害,遭到人民的抵制,国家监督机构可通过宪法责任追究程序中的弹劾程序,依法对国家领导人追究相应的宪法责任。因此,直接违宪的宪法责任和间接违宪进行追究的宪法责任可以共同构成宪法责任。而宪法责任与一般法律责任之间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此。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修改的程序:从各国宪法规定和宪政实践看,宪法修改程序一般包括提案、先决投票、起草和公布修宪草案、通过和公布五个阶段,但并非所有国家都必经这些程序。 (1)提案。 (2)先决投票。 (3)起草和公布修宪草案的程序。 (4)宪法修正案的通过程序。 (5)宪法修正案的公布程序。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全国人大修改我国宪法。具体的修改程序,《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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