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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女职工产假工资待遇一般称为生育津贴,也就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员工不能即享受单位发的一份工资,又想享受一份社会保险计划生育津贴。只能享受其中的一份,一般选择多的一种。至于退还社会保险基金,单位没有这个权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对上海流产假规定2016做出解释: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关于上海小产假工资的回答为产假期间的收入有社保中心支付生育保险金,包括生育医疗费补贴3600元,还有生育生活津贴,这个计算比较复杂,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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