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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二种。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
债务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广义的混同,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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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债务混同合同是什么混同,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广义的混同,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包括: 1、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 2、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 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狭义的混同,也即合同法上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情况。混同是一种事实,即因某些客观事实发生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不必由当事人为意思表示。二、债权债务混同的原因有哪些混同发生的原因主要有:1、概括承受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 (1)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2)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 (3)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 (4)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2、特定承受特定承受主要包括:(1)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2)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应当终止。合同终止债权消灭,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同时消灭。但当债权是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不能因混同而消灭。比如甲与乙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甲交纳了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后,取得了对预售的房屋的权利。随后甲将取得的预售房屋抵押给了丙。半年后,甲乙二公司合并,如果此时合同终止,甲不必取得对于预售房屋的所有权,就会损害抵押权人丙的利益,此种情况,甲乙二人的合同不能终止。
债务是指对外的欠款,有还债的义务;债权是指外界单位个人欠自己一方的债,对方有偿还的义务。比如你对外的借款,别人欠你的货款等。
债务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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