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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乘客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车辆、阻断运营;(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三)攀爬、翻越或者钻越围墙、栏杆、闸机、车辆等;(四)强行上下车;(五)在自动扶梯、出入交通闸口打闹嬉戏;(六)无健康成人陪护的精神病患者、醉酒者、学龄前儿童乘车;(七)携带畜禽、宠物等动物进站、乘车,残疾人携带有识别标识的助残犬除外;(八)携带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枪支弹药和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进站、乘车;(九)携带轨道交通乘车规则规定的有碍运营服务管理的物品进站、乘车;(十)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乘客安全的行为。
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多元投资、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轨道交通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组织听证,按照省有关规定,经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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