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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实行分层登记。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享有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范围以及空间内的土地综合开发、商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影响轨道交通秩序和乘客安全行为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行为人进行制止;拒不改正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拒绝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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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应当按照抢救伤者、排除障碍、恢复运行、处理事故的顺序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轨道交通正常的建设和运营。
轨道交通发生故障或者发现存在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隐患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排除障碍、恢复安全运营。无法及时恢复安全运营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乘客有权持有效乘车票证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票证乘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票乘车;(二)越站乘车;(三)使用假票、废票等无效车票;(四)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票证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票证乘车。对有前款规定行为的乘客,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将相关信息提供至市个人信用基础数据管理系统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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