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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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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
外企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分公司,即外国银行分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外国石油公司分公司,经审批机构批准后,可向注册机构申请设立注册。外国企业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1)外国企业会长或社长签署的分公司登记申请书(2)《外国企业申请登记表》(3)审查机关批准文件或证明书(4)外国企业合法开业证明书(5)外国企业的信用证明书,其中外国金融机构提交近3年的财务报告书(6)外国企业向其分公司支付经营资金的证明书(7)外国企业会长或社长签署的分公司负责人的许可证明书、负责人的简历和身份证明书)提交其他证明书(8)使用机构的证明书)。登记机关受理上述所有文件、证明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批准设立登记,征收设立登记费,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的没有设立登记条件的,按程序拒绝。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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