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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
因医疗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患者受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提供者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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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l款第6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按此规定,消费者只要证明自己使用了缺陷产品,同时证明使用缺陷产品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即可,而生产者所承担的责任是一种无过错的责任,即当他不能证明自己的免责事由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缺陷产品致损可向生产者也可向销售者索赔。本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有权要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本法第45条规定,产品缺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4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明知缺陷仍然产销应承担惩罚性赔偿。本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编辑: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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