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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工伤保险制度是以工伤职工为特定的保护对象的,目的在于使工伤职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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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如果不符合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不属于工伤范畴。可以享受因病非因工受伤医疗期待遇。 3,医疗费用可申请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满足以下条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社保局规定正常参加工伤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2、员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3、需要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员工受伤或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范围,是否符合工伤的基本条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十种情形之一。
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须具备的条件是:一是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为职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二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工伤津贴待遇、伤残待遇、职业康复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等。 1、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在医疗期或医疗期满仍需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包括:(1)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3)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工伤津贴待遇-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享受的工伤待遇。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最低标准为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5%。工伤医疗期满或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3、伤残待遇--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评残,按其伤残等级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1)伤残抚恤金-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的,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为本人工资的75%;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五--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1级为24个月伤残职工本人工资;2级为22个月本人工资;3级为20 个月;4级为18个月;5级为16个月;6级为14个月;7级为12个月;8级为10个月;9级为8个月;10级为6个月。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伤残等级鉴定为7-10级,职工本人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4)在职伤残补助金--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的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后,伤残职工工资降低,为补偿伤残职工所受的工资收入损失,由企业发给其工资补助待遇。其标准为伤残职工工资降低部分的90%。伤残职工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5)易地安家补助费-工伤职工易地安家的,发给6个月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费、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职业康复待遇 (1)护理费-根据护理等级,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按月发给;护理等级是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3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2)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5、因工死亡待遇 因工死亡待遇包括:(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工亡补助金-48-60个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和孤儿: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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