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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1)已...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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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的后果如下: 1、已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取得商品房所有权; 其他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买受人,可以依法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避免一房多卖的方法有: 1查房屋是否具有合法产权; 2、审查房屋产权的真正归属; 3、检查房屋产权转让是否有限; 现场检查房屋现状; 5、检查房屋是否有租赁关系。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行政区域内建立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所有权和内容的依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卖方一房二卖,将房屋转让给其中一人后,应当对其他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所谓“一房二卖”,就是指房屋所有人先后将自己所有的房子出卖给两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并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最后,在两个买房人中,出卖人只能向其中一个人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手续,而另一个买房人则不能依法取得房子,甚至出现房款不能收回,导致钱房两空的悲剧。 房屋买卖取得所有权以登记为要件,只有变更房屋产权登记方可,不因为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先后及是否实际居住而改变。一般而言,房屋在买卖交易关系中分为两个阶段:合同订立阶段和转移登记阶段。房屋买卖需要完成以上两个阶段才是合法有效的。依据我国现有的《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房屋买卖可以采用预告登记制度,这将从根本上解决房屋双重买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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