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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高级人民法院变更强制执行裁定与高院程序违法行为

2022-02-01
1、一审法院“程序没有违法”。原告的认识不正确,本律师不予支持。2、(2001)164号《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办理管辖争议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要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之规定,与本案无关;该规定是对不同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发生的《管辖争议》由上级人民法院对争议的审理时限要求;3、本案并没有不同的基层法院之间发生了管辖争议;而是琼X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的规定和其他关于管辖的司法解释,依法《移送管辖》,根本不存在《管辖争议》。4、移送管辖没有时限的规定,所以不违法;但是海南省的二级法院,在案件移送管辖的过程中将近两年,也属于奇葩轶事,一定会在中国海南司法发展进程中留下“美名”的,应该受到批评和抨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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