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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2、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
1、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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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2、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3、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4、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6、公安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电子侦听、定位等属于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定如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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