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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今天就介绍常用的技术侦查7类具体措施: ①电子侦听(麦克风侦听):电子侦听是指通过窃听设备对人与人之间的直接性的口头谈话进行侦听。就有点...
电子侦听、定位等属于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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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采取的特定技术手段。技术侦查行为是利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行为。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控、电子监控、秘密照片、视频、邮件检查等特殊技术手段。《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规定,最新颁布并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明确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适用范围、程序和期限。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63条,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 1、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 2、本条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条规定的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包括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等案件。 3、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不受本规则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案件范围的限制。
根据刑诉法第187条之规定: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组织性质、重大DP、重大贿赂案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和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查通话记录等。2、对于通缉在逃和决定逮捕在逃的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查通话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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