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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措施的范围是怎样的

2023-02-23 348人已浏览
  • 王雨昕律师

    王雨昕律师团队负责人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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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监察法实施生效及2018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后,原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转为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立案侦查。采取技术侦查的机关也由人民检察院转为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2、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在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作了原则性规定以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规定对此予以细化:(一)公安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4条,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等案件(二)监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査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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