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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
不服区政府《房屋补偿决定》的可以在60天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裁定书不服的可以在15天内向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也可以在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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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机关的内部文件不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二、该文件内容事实上影响到行政管理相对人(即是本案中的被征地农民)权益的,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形成应当列入行政复议范围的认识,并要求各省市依此办理。其根本理由是如不以作出该批复的机关(本案中的重庆市政府)为被申请人,下级机关(具体实施征地的政府)根据上级机关批文征地无过错,上级机关的行为又不能复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复议权就会落空; 三、省级政府(本案中的重庆市政府)作出的行为由其自行复议,重庆市不受理的行为不符合国务院法制办的认识,也不合理(前述),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重庆市政府)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国务院)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故可直接向国务院(具体办理的是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地方处)反映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对对行政协议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进行调解: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机关刑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即被征收人拒绝签订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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