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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可以由第三人或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人员人身损害赔偿分以下几种情况: 1)为他人提供无偿劳务的,在从事帮工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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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人员人身损害赔偿分以下几种情况: 1)为他人提供无偿劳务的,在从事帮工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帮工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3)帮工人因帮工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4)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否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分析解答】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机制有着其得天独厚的优势。人力资源管理讲究效率原则,对用人单位来讲,利用劳务派遣用工可以减少人员储备,可以腾出更多的精力放到公司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岗位上。特别是对于那些具有低技能、可替代性强的工作,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可以有效地避免招聘、培训、解聘等引发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劳务派遣具有高灵活、低成本以及用工风险转移等特点,现已经成为一种被广为接受的用工方式。但与一般的劳动关系存在劳动者、用人单位两方当事人,劳动派遣中劳动关系的实质与形式相分离,存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三方,由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割裂为两个残缺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是有关系没劳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有劳动没关系。因此,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往往相互推诿,一些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组织往往是一个“虚无”的泡沫,劳动者被“踢皮球”的现象层出不穷。《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是我国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是一种加重责任,《民法通则》规定,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债权人可同时或先后要求连带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被请求之债务人不得以超出自己应付份额为由,提出抗辩。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每个连带债务人不论他是否应债权人请求清偿过债务,对没有清偿的债务部分,都有清偿的义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人员人身损害赔偿分以下几种情况: 1)为他人提供无偿劳务的,在从事帮工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帮工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3)帮工人因帮工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4)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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