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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税的征收必须同时符合三项基本条件: (1)倾销存在,即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国内销售价格或对第三国出口价格或其生产成本); (2...
反倾销税的征收必须同时符合三项基本条件: (1)倾销存在,即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国内销售价格或对第三国出口价格或其生产成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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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税的征收 (一)征收的决定。如果征收反倾销税的所有要件已经满足,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数额是等于倾销差额,还是低于倾销差额,均由进口国当局决定。如果在倾销差额以下可以充分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那么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最好低于倾销差额。 (二)征收的对象。征收反倾销税时,不能采取歧视性做法,对所有被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都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数额对各个输出商要有适合的份额。如果不能指定某国所有输出商的名称,就可以指定为该国。 (三)基本价格制度。基本价格制度是指: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以不超过输出国最低的正常价格的范围,来确定“基本价格”和输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并作为反倾销税的征收额。
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如下:(1)须有补贴的事实,即出口成员国对进口产品直接或间接地给予补贴的事实。 (2)须有损害的结果,即对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或严重阻碍进口国某相关产业的建立; (3)须有因果关系,即补贴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存在。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成员国才能实施征收反补贴税措施。
反倾销税的征收必须同时满足三个基本条件:(1)倾销存在,即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国内销售价格或第三国出口价格或其生产成本);(2)损害存在,即进口国竞争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威胁,或新产业建立受到严重阻碍;(3)损害与倾销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竞争产业受到的损害是倾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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